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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在10月25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发布了4则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其中,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则案例入选。 
  黄某明、陶某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基本案情】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某明使用昵称为“刀剑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陶某新、李某祥、陶某、曾某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从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转载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数量分别为6677条、16540条、15210条、5316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
  2018年5月至7月,宋某林(已判刑)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联系陶某新,购买管制刀具。陶某新通过微信与黄某明联系,由黄某明直接发货给宋某林,被告人陶某新从中赚取差价。宋某林购得刀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黄某明违法所得人民币329元,陶某新违法所得人民币858元。
  【裁判结果】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某明、陶某新、李某祥、曾某杰、陶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黄某明、陶某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祥、曾某杰、陶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该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明、陶某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祥、曾某杰、陶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祥、曾某杰、陶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网络销售及相关活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