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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区人民法院信用惩戒系统显威力

  近日,大丰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信用惩戒系统发挥威力,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吴某在被执行人王某、甲公司、乙公司共同承包的工地做工时左腿被砸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诉至大丰法院。该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甲公司、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王某、甲公司、乙公司均未自觉履行义务,吴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协调,被执行人各方同意均等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王某、甲公司相继履行给付义务,但乙公司一直未履行。执行法官多次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电话联系、上门沟通,张某虽然屡次口头答应却未实际配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大丰法院遂将乙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张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日前,张某外出订票时被提示“无法购买机票”,尝到了被限制高消费的苦果,当即便联系执行法官,承诺第二天履行给付义务。次日,张某便主动结清执行案款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