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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意外伤害险无证驾驶出车祸“保险不保”

近日,盐城市响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被保险人卢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适用免责条款,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9月,某船舶修理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卢某在内的35名员工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险。2018年11月1日,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301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2公里加260米时,与由东向西卢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卢某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卢某负次要责任。此后,卢某的近亲属向保险公司理赔,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卢某系无驾驶证驾驶无行驶证的车辆发生事故,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情形,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船舶修理有限公司为卢某等员工向被告人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投保时,投保人某船舶修理有限公司就被告履行了保险条款告知、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在团体保险投保单上盖章予以确认,应当认定被告履行了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案涉保险合同、保险条款合法有效。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保险人卢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保险合同“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免责情形,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