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问责传压力 建章立制提质效
作者:丁益钧 来源:盐阜大众报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8日 点击数:
当前,巩固和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执行工作水平,奋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已成为下一阶段执行攻坚的重点目标。为此,阜宁县人民法院列出执行重点工作任务,坚决贯彻不放松、不懈怠要求,紧盯核心指标,执行工作持续向好。
强化组织领导,压实执行主体责任。院领导全员参与,每周一名院领导带队集中开展化解“骨头”案件专项执行行动。进一步强化责任和担当,压实工作责任,传递工作压力,把清结案件、提升结案率作为最大短板和主攻方向,做到重点重抓,对超法定期限和临近法定审限案件逐案分析原因,实行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和包结案“四定一包”责任制。力推执行工作从“大锅饭”向“专业化”转变,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全员联动”的原则,将评估拍卖、案款分配等事务性工作彻底从团队办案中剥离,实现了专人负责专门事项,团队负责具体案件执行的办案模式,大大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形成网格化管理格局,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加大执行监管,着力解决失范行为。加强对干警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的教育,强化执行工作监督执纪力度,坚决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现象。全面落实公开执行各项要求,将每一个执行案件落实给具体责任人,杜绝出现案件无具体承办人甚至无人过问以致无人负责的现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终本、终结程序作为重要流程节点进行监管,源头解决流程节点启动不及时、线下查控和终本约谈不规范等问题,每半年对终本案件合格情况回头看。提高执行款项的发放效率,严格实行一案一账号,不得拖延截留执行款项。落实“出差案件回访制度”,每季度随机抽取50件外出执行案件进行电话或当面回访,核查是否存在“三同”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加强与检察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联络,强化监督的意识。
完善执行举措,提升涉企执行质效。完善强制措施工作制度。依法审慎处理因资金短缺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涉诉案件,尽量采取“活查封”“活保全”等措施,严格控制把关对企业基本账户的查封。对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一律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解除相关强制措施。对初步判断有履行能力的涉企案件,采取失信措施前及时与企业对接,限期履行。建立大额诉讼督办制度。对标的额100万元以上涉规模以上企业执行案件或3件以上系列案件由分管领导进行督办,标的额500万元以上或10件以上系列案件由院长督办。建立专项建议工作制度。对于一年内作为债务人涉诉超10件的规模以上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就纠纷成因等进行分析研判,向企业发出专项建议。对涉及融资纠纷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必要时向金融监督、工信及相关镇区发出企业债务预警函。 (作者系阜宁县人民法院院长)
强化组织领导,压实执行主体责任。院领导全员参与,每周一名院领导带队集中开展化解“骨头”案件专项执行行动。进一步强化责任和担当,压实工作责任,传递工作压力,把清结案件、提升结案率作为最大短板和主攻方向,做到重点重抓,对超法定期限和临近法定审限案件逐案分析原因,实行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和包结案“四定一包”责任制。力推执行工作从“大锅饭”向“专业化”转变,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全员联动”的原则,将评估拍卖、案款分配等事务性工作彻底从团队办案中剥离,实现了专人负责专门事项,团队负责具体案件执行的办案模式,大大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形成网格化管理格局,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加大执行监管,着力解决失范行为。加强对干警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的教育,强化执行工作监督执纪力度,坚决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现象。全面落实公开执行各项要求,将每一个执行案件落实给具体责任人,杜绝出现案件无具体承办人甚至无人过问以致无人负责的现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终本、终结程序作为重要流程节点进行监管,源头解决流程节点启动不及时、线下查控和终本约谈不规范等问题,每半年对终本案件合格情况回头看。提高执行款项的发放效率,严格实行一案一账号,不得拖延截留执行款项。落实“出差案件回访制度”,每季度随机抽取50件外出执行案件进行电话或当面回访,核查是否存在“三同”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加强与检察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联络,强化监督的意识。
完善执行举措,提升涉企执行质效。完善强制措施工作制度。依法审慎处理因资金短缺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涉诉案件,尽量采取“活查封”“活保全”等措施,严格控制把关对企业基本账户的查封。对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一律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解除相关强制措施。对初步判断有履行能力的涉企案件,采取失信措施前及时与企业对接,限期履行。建立大额诉讼督办制度。对标的额100万元以上涉规模以上企业执行案件或3件以上系列案件由分管领导进行督办,标的额500万元以上或10件以上系列案件由院长督办。建立专项建议工作制度。对于一年内作为债务人涉诉超10件的规模以上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就纠纷成因等进行分析研判,向企业发出专项建议。对涉及融资纠纷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必要时向金融监督、工信及相关镇区发出企业债务预警函。 (作者系阜宁县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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