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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隐匿资产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滨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张某雇佣杨某在其工地上从事瓦工工作。当年3月的一天,正在屋顶上进行瓦工作业的杨某被工友碰撞坠地导致受伤。后因赔偿问题,杨某将张某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杨某14.3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如期履行义务,杨某遂向滨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先后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并多次致电要求其到法院谈话,但张某始终拒不配合。经执行干警搜查,发现张某于该案立案执行后,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过户至他人名下,故意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因涉嫌拒执犯罪,该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滨海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至滨海法院。
  滨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