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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上虚假陈述 证人被处万元罚单

  7月19日,市中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时,发现出庭作证的证人向法庭做虚假陈述,合议庭经研究,当庭对证人进行训诫,责令其出具悔过书,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市中院在审理龚某与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出借人龚某申请证人黄某出庭作证。黄某作证时称,其从未收到梅某让其转交给龚某的还款。而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梅某提交的相关还款证据进行了核实,发现借款人梅某曾在2017年11月10日向黄某转账13万元,黄某通过微信还向梅某发送过一份出借人龚某书写的与梅某之间借款结算明细账目的照片,该结算明细账中载明收到梅某于2017年11月10日的还款13万元。 
  经法庭向出借人龚某核实,龚某当庭确认了结算明细账目确系其本人书写。此时,黄某又改称,其收到了梅某13万元,但并未交给龚某。黄某出具的证言明显与书面证据、当事人陈述相悖。法庭一再告知证人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黄某仍拒不如实陈述,合议庭当庭对黄某进行了看训诫。庭后,黄某承认作了虚假陈述,其确实收到过梅某的13万元款项代为偿还给了出借人龚某,并向法庭出具悔过书,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合议庭经研究认为,黄某故意作虚假陈述,帮助龚某隐瞒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经法庭向其告知证人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并多次进行询问,仍未能如实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决定对黄某罚款10000元。黄某已于当日主动交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法院是人们寻求公平正义的场所,而公平正义必须基于客观事实,虚假陈述的行为实际就是对客观事实的歪曲。诉讼参与人如果故意虚假陈述,就会误导法庭,使案件的审理偏离正确的轨道。人民法院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往往就会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证实相关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从而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的进程,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法官在这也提醒诉讼参与人,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相关内容。纵使“谎言”看似完美,终究会漏洞百出,还会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