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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尾者被判赔偿?“不作为侵权”了解一下

  看到有人溺水,你是全力救助还是一走了之?

  偶遇交通事故,你是伸出援手还是冷漠离场?

  在危机时刻,生命的黄金抢救时间可能仅有几分钟,如果没有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很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违反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并不意味着承担法律责任,而违反法定的救助义务,却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两位七旬老人因追尾导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追尾者死亡,被追尾者离场,结局如何呢?

  骑车追尾

  竟撞出人命官司

  2017年5月的一个下午,老宋骑着电动自行车沿本区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老李在他后面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不料老李操作不当,其前轮左侧追尾撞上老宋车辆右后侧。老李当场倒地,老宋回头看了看,感觉自己的车没事,认为自己也没有责任,就没停车继续向前行驶。

  没想到,老李摔得十分严重,因为这条路行人稀少,几小时后才被途经的人发现报警并送医。公安机关认为老宋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并于当晚在家中将其抓获,认定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不久老李因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峰回路转

  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老宋被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老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对老宋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55万余元

  虽然老宋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老李的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老宋赔偿55余万元。

  老宋则辩称,自己并不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即使有碰擦也是对方追尾在先,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检察机关最终对自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由此可见公安机关认定所谓的逃逸不成立。

  法院判决

  未尽报警救治义务需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标准与民事案件不同,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与民事赔偿并不存在矛盾。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老宋存在两次回头看的动作。事发时间系白天,结合事故车辆碰撞后老宋的肢体动作等情况,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定标准,可以认定老宋知晓事故的发生。

  老宋先前与老李发生的碰撞系老李追尾造成,但在自身行为直接介入老李生活从而引起状态变化后,在老李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老宋就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但是老宋明知对方倒地,可能存在受伤情形,仍未采取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等措施,也未迅速报告交通管理部门。老宋的上述不当行为构成不作为侵权,具有过错,并使得老李丧失了及时抢救的机会,故老宋应对老李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在计算死者家属损失范围的基础上,酌情判决老宋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法官提醒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老宋是否应对死者的死亡负有侵权责任。

  按照侵权法的理论,一般侵权行为通常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包括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和应当履行义务但未履行义务的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存在过错。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其行为构成侵权。

  该案被告老宋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作为侵权,属于应当履行救治义务但未履行。从侵权法法理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义务是一种先行行为义务。所谓先行行为义务是指由于自身行为直接介入他人生活从而引起他人生活状态变化,在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就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本案告诫所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一旦有人员伤亡,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切莫自认为不承担责任就一走了之。无论最终是否承担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都负有及时报警救助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