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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烈士荣誉的两被告在《浙江日报》上公开道歉!

侵犯烈士荣誉的两被告在《浙江日报》上公开道歉!

 

 

   道歉信

  2018年12月30日,我们身穿仿纳粹军服在浙江萧山烈士陵园拍照并上网发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我们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侵犯了烈士的荣誉,我们诚恳地向烈士、烈士家属及社会公众道歉。今后,我们会遵纪守法,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中国公民。

致歉人:李青翰、吴定涛

  5月28日,李某和吴某在《浙江日报》上为自己侵犯烈士荣誉的行为公开致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5月21日,杭州中院公开审理全省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判决:被告李某、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一周后的今天,两被告登报致歉,履行生效判决,此事告一段落。

  这个案子带给我们怎样的思考呢?

  烈士亲属陈文伟说

 

  我受杭州中院的邀请旁听了案件的庭审,今天法官特意打电话告诉我,对方在《浙江日报》上登报道歉了,我深感安慰。作为烈士家属,我接受他们的道歉,毕竟他们还年轻,希望他们今后不要再犯类似的错误。我也希望通过这个案件,产生社会效应,警示社会大众特别是年轻人,守住做人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尊重烈士,尊重法律。

   网友说

  此案的意义,不仅在于教育违法者,实际上也教育全体公民,更给教育部门警示,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尊重历史,尊敬英雄。

  杭州人郁达夫曾在纪念鲁迅大会上说过,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不幸,一个有英雄却不知敬重爱惜的民族是不可救药的。

   法官余江中说

  英雄烈士是全社会的财富,对他们的尊崇不应仅停留在纸面上。首先,任何人都不得损害英烈荣誉、诋毁英烈形象,违法者必须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题中应有之义。再者,对社会而言,公益诉讼、公开道歉的意义在于进行全民普法教育,通过一个案件的具体审理和执行,让公众知法、懂法、守法,明确个人行为的底线在哪里。

  小编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摘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正如央广网评论所讲,“一寸山河一寸血,一抔热土一抔魂”。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照亮我们民族历史、启迪未来的一盏盏明灯。

  让我们的社会形成人人尊重英烈的自觉风尚,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明灯照进每一个人的心里,并化成日常生活中的点滴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