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盐城长安网>> 以案说法>>正文内容

17岁少年一时糊涂盗窃 ——宿豫检察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王超(化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决定对你附条件不起诉,你有无异议?”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江婷宣读了对王超的不起诉决定后王超摇了摇头,笑容终于出现在他稚嫩的脸上。 

  2016年10月11日,在宿豫区某网吧内,犯罪嫌疑人王超趁88号机位上被害人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放在桌上的一部Iphone6 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四千余元,后王超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件移送到宿豫区检察院未检科审查起诉时,办案检察官江婷到王超家中走访调查发现,王超在犯罪时中专才毕业,事发后,王超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鉴于王超是未成年人,且是初犯、偶犯,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主动赔偿,家庭监护条件较好等情节,该院于2017年2月10日对王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并于同日,对王超宣布,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办案检察官还与王超促膝长谈,希望王超能够引以为戒,了解到王超对婚庆司仪感兴趣,检察院帮助王超联系婚庆司仪培训,重新在某婚庆公司就业,让美好人生重新起航。 

  今年以来,该院未检科共受理未成年人案件20件31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10件15人,审查起诉案件10件16人,为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理念,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帮教工作,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2人,其中1人走上工作岗位、1人已经回到学校继续就读,真正实现了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