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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母子利用祖传秘方制售药品被判刑

  【案情】王某、刘某两人系母子关系,2010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王某及其子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国家药品生产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其祖传配方在自己家中非法生产药品,取名“云南某黑药”,并以每瓶50元或60元的价格非法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8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刘某所生产、销售的药品于2007年7月1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一种消炎药物的发明专利。

  【审理】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宣告缓刑。被告人王某、刘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刘某生产、销售假药,应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泗洪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刘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四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负责上缴)。三、禁止报告人王某、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两个被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未获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祖传秘方制售药品,其行为均已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本案中,两个被告所生产、销售的药品虽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但是其生产、销售药品未获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应属于按假药处理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即使该药品具有一定的疗效,也只能作为法定量刑情节,而并非违法阻却事由,其行为依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本案中,两个被告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较小,不予关押也不致危害社会,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法院对两被告宣告缓刑,同时禁止两被告在一定时间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