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还不起,以房抵债如何处理?
原告杜梅、杜丽是两姐妹,她们与被告胡雨的父母是邻居,两家的关系一直很不错。2011年的一天,胡雨向杜梅、杜丽分别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30%。一年后,通过结算,胡雨向两原告分别出具26万元借条(包含一年利息6万元)。
2013年,因为自己手中无钱,胡雨与杜梅、杜丽二人协商,拟用甲小区的一套房屋折抵给两原告。想到胡雨确实没有钱,能拿一套房也不错,杜家姐妹同意了胡雨的提议,胡雨出具了一张房屋认购单。但胡雨认为房屋的实际价款高于借款,要求两原告将房屋的几万元差价补给自己,自己才同意协助她们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杜梅和杜丽一听,当场表示不同意,心想自己借出的钱不仅拿不回,还要再给胡雨钱,这是万万接受不了,双方为此一直僵持不下。
没多久,甲小区通知杜梅和杜丽两姐妹带着有关材料办理上房手续,当二人兴高采烈地到达甲小区后,有关人员却告知其不能办理上房手续,因为她们没有购房合同和发票。这下可让两姐妹为难了。她们很快联系上了胡雨,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杜梅和杜丽一直未能实际取得上述房屋。
想着不能钱房两空,杜梅和杜丽将胡雨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雨返还原物即购房合同及发票,以便自己可以去办理房产的相关手续。她们认为以房抵债已经成立并生效,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所以房屋已经是自己的了,被告应当将上述材料交还给自己。
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杜梅、杜丽与被告胡雨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经原告催要后,至今被告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被告胡雨与两原告协商,拟用甲小区的一处房屋抵销两原告借款,但原被告双方最终以房抵债未成。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故两原告要求被告胡雨继续偿还借款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胡雨辩称,因原被告双方就原借款已达成以房抵债,原告同意自借款后一年不再计算利息,但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本案借款利息问题,被告未付原告利息应以年利率24%为限。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按此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故对两原告要求以本金52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两原告主张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1日,属自愿合法行为,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胡雨分别偿还原告杜梅、杜丽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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