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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独生子女证遭拒 夫妻状告计生委获法院支持

   夫妇于2013年10月生育一女,2015年12月,二孩政策落地,2018年5月,因孩子上学问题,樊小川夫妇申请补办独生子女证遭拒,遂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兰区计生委)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近期,龙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宗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美兰区计生委对原告樊小川夫妇提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美兰区计生委对原告樊小川夫妇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事项予以答复。判决生效后,龙华区法院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

  原告:女儿是二孩政策落地之前出生的,补办独生子女证却被拒绝

  原告樊小川称,他和妻子于2011年结婚,2013年10月16日在海口市美兰区生育一女,双方均为初婚、初育。他与妻子均在深圳的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企业无关于独生子女的优待政策,之前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生育服务证”时,美兰区计生委从未曾向他们夫妻俩宣传过国家的独生子女优待政策以及海南省将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关情况,所以一直未办理该证。

  樊小川表示,他的女儿将赴异地求医,为保证治疗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将在治疗地入学,该地学校实行积分入学制度,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有加分及相同分数优先的优待政策。由于公办学位有缺口,有该证、无该证录取结果差别巨大,甚至大到能否入读公办学校的程度。

  2018年5月21日,樊小川打电话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事宜。2018年5月24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樊小川的信访事宜转送给美兰区计生委。同日,美兰区计生委向樊小川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予受理其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事宜。

  樊小川表示,他的女儿是在二孩政策落地前出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可以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美兰区计生委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其行政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他女儿的受教育权。

  2018年6月19日,樊小川向海南省信访办申请复查。2018年6月21日,海南省信访办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樊小川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2018年7月12日,樊小川将美兰区计生委诉至龙华区法院,请求确认美兰区计生委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处理意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判令美兰区计生委履行其法定职责,为樊小川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被告:樊小川从未向美兰区计生委提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

  被告美兰区计生委辩称,原告樊小川从未向被告提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原告仅是以信访的方式反映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事宜,并没有向被告提交任何书面申请资料,被告无法根据原告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美兰区计生委辩称,2016年1月7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琼卫指导〔2016〕1号《关于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从2016年1月1日起,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美兰区计生委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原告要求撤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美兰区计生委行为违法,责令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被告作为行政区域内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具有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法定职权。

  原告虽未直接向被告提出书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但其向海南省卫计委反映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事宜,海南省卫计委将原告的信访事宜转送给被告,被告针对原告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意见。此前,原告并未向被告申请过办理该证的事宜。因此,原告以信访方式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其向被告提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被告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应视为其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故被告辩称原告未向其提出申请履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市、先(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据此,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予以受理。海南省卫计委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琼卫指导[2016]1号《关于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全省计生部门:从2016年1月1日起,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关于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是否予以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问题,海南省卫计委作出的该通知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内容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系上位法,该通知系下位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上位法。被告依据该通知对原告提出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三)、(六)项规定,行政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据此,被告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应予以撤销。原告主张撤销被告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予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据此,法院责令被告对原告贾智伟、王琼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处理。原告主张被告依法履行为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责,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不应履行该职责,违反了法律规定,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海口市美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原告樊小川提出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撤销被告海口市美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的美计生函[2018]1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责令被告海口市美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原告樊小川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事项,于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龙华区法院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修改或者废止通知中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

  判决后,美兰区计生委表示服判不上诉。美兰计生委表示,将按程序为樊小川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8年12月29日,龙华区法院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书指出,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琼卫指导〔2016〕1号《关于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全省计生部门:从2016年1月1日起,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通知属于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通知的该项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内容相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二、四款的规定,建议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通知中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