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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本单位车辆撞伤,应按工伤主张

   因下班途中被本单位车辆撞伤,将工作单位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系某单位职工,2018年8月23日下午六点,张某下班后步行回家,在步行至单位门口时,被同事李某驾驶的本单位班车撞伤,后张某被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数万元。经鉴定,张某因此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因该班车登记车主为本单位,故张某将工作单位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5余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张某为某单位职工,张某在下班途中被撞伤,属于工伤。此外,李某与张某为同一单位职工,李某事发时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张某应按工伤主张,而非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张,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如交通事故系发生在双方当事人均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责任则因其系职务行为而被单位所承担,进而转化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此种情形下,遭受损失的单位职工向用人单位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主张侵杈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为同一单位职工,交通事故均发生在双方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故张某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法院在向张某释明后,张某仍坚持按交通事故向用人单位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